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畅通涉水环境污染问题监督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水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县域官网平台推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官方网络平台等合法渠道,向顺平县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涉排放生产经营废水违法线索,经核查属实后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属地管理、实名举报、一事一奖、客观公正、严格保密的原则,由市、县级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举报受理、核查研判、奖励审批、奖金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为阶段性专项奖励办法,旨在专项整治涉水突出环境问题,补齐官网平台推荐监管短板,全方位构建全民共治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对象明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客观真实、多样化博彩体验详细准确;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且事先并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查处;
(三)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顺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线索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属实,并经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2.其他涉及移交移送的刑事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并经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涉水排污单位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涉水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3.涉水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管网、槽车转运、夜间偷排、间歇式排放等隐蔽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4.涉水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5.涉水排污单位超排放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
6.发现纳污坑塘,经鉴定为黑臭水体的(目前正在整治的黑臭水体不纳入举报奖励);
7.非法加工摊点私设排污口,生产废水直排河道、坑塘、沟渠及雨污管网的;
8.向河道、坑塘、沟渠及雨污管网倾倒强酸、强碱废液、生产废液;
9.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废中贮存、倾倒,含危险废物废水违法排放、倾倒;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 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同一排污主体多项涉水违法行为,仅计发一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名举报人举报,仅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月度内多次举报符合奖励条件,可累计计发奖励,不设置上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实名举报,环境违法事实不清楚,内容不具体;
(二)举报人拒绝提供领奖所需资料;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相关职能部门准备立案、已经立案;
(六)因自然灾害、突发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治理设施临时失效排污,且排污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
(七)以牟利为目的,教唆、诱导他人实施涉水污染违法行为后再进行举报的;
第八条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汇总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后,告知举报人并收集举报人有效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人姓名、开户行)。
第九条 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后,15日内未提供有效个人信息,或主动放弃奖励的,视为放弃本次领奖权益,不予补发。
第十条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每月25日将《涉水污染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原始材料、现场核查证据、处置文书、举报人个人信息等附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生态委,经县生态委领导审批后,由县生态委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励资金足额发放至举报人指定账户;原则上不支持现金发放,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的,需举报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有经办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收款账户等个人信息;严禁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违规泄露信息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虚假举报、恶意诬告、重复不实举报,一经查实,取消其所有举报奖励申领资格;情节严重、扰乱正常监管工作秩序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根据水环境整治进展确定。
受理举报途径:
高信誉博彩体验:市级12345
县级7616891/7616841
多样化博彩体验:赌博官网平台顺平县分局
来源:顺平县融媒体中心